附录J: 美赫巴巴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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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梅尔万·谢里亚尔·伊拉尼,亦即美赫巴巴,现年七十三岁,目前居住于浦那班德加登路二十四号古鲁普拉萨德的最终遗嘱。
1. 我特此撤销我此前所立的一切遗嘱及遗嘱附录。
2. 我已于一九五九年四月六日就阿瓦塔美赫巴巴信托所称之财产订立信托声明书。本遗嘱人逝世之时担任上述阿瓦塔美赫巴巴信托受托人之诸位,即为本遗嘱之遗嘱执行人及受托人。
3. 我所拥有并占有的唯一不动产,即位于艾哈迈德讷格尔县阿兰加昂村附近的山上美赫拉巴德,连同其上之建筑物等及我未来的陵墓,已由我于一九五九年四月六日在艾哈迈德讷格尔副登记官面前所订立之阿瓦塔美赫巴巴信托之受托人,以不可撤销之方式转让予彼等并交付占有。
4. 除我生前已经特别转让的著作权,亦即我已就以下著作物之著作权所为之处分以外,
(1) 《神说 (God Speaks)》
(2) 《人类啊,且听 (Listen, Humanity)》
(3) 《至善的生活 (Life At Its Best)》,以及
(4) 《来自美赫巴巴的光束——灵性全景 (Beams on the Spiritual Panorama from Meher Baba)》之著作权,已由我永久赠予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的苏菲主义重定向法人。我对我所有文学著作之著作权均拥有所有权,无论已出版或未出版,无论直接或间接,包括我的
《Sayings(言录)》,
《Poems(诗作)》,
《Messages(讯息)》,
《Articles(文章)》,
《Discourses(讲道集)》,
《Books(书籍)》,
《Charts(图表)》,
《Maps(地图)》等,以及由其他爱戴我的作者已经赠予我或日后可能赠予我的著作权,以下统称为「本著作权」。
5. 依据我于一九五六年二月四日致艾哈迈德讷格尔之阿迪·K·伊拉尼的确认函件,我已许可其生前为自身利益暂时使用、管理及运用本著作权。惟以其逝世后,本著作权当然完全归我个人所有,由我或我之法定代理人处分为条件。
6. 在以上有利于上述阿迪·K·伊拉尼之确认书的前提下,我特此将本著作权之全部授予、遗赠并转让予上述「阿瓦塔美赫巴巴信托」之受托人,使其依据我所订立之上述信托声明书所宣示及载明之权限与规定,持有并占有本著作权。
7. 世界各地的我的部分弟子已向我遗赠遗产,亦或将有人于今后向我遗赠遗产。我特此依照上述信托声明书所载之信托宗旨,将我于身故时所拥有或有权获得的一切有形及无形财产、彼时由我享有遗嘱指定权之财产、以及如前所述遗赠予我之财产(除本遗嘱已另行处分者之外),全部赠与、处分并遗赠予上述阿瓦塔美赫巴巴信托之受托人,并授予上述受托人将其中非金钱形式之部分悉数变卖、收回并兑换为金钱之权限。
兹此为证,作为上述梅尔万·谢里亚尔·伊拉尼的我,于一九六七年六月十七日,将本遗嘱一式三份签立完毕,并于此日亲笔签名。
上述立遗嘱人在我们共同在场之下签署本遗嘱,我们亦在他在场及彼此在场之下,于此处作为见证人签下姓名。
签名 M·S·伊拉尼
签名 玛尼·S·伊拉尼
签名 埃芮奇·B·杰萨瓦拉
日期: 1967年6月17日
